案件报道 | 顾客超市“顺菜”被查后发病 法院依法驳回索赔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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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孟焕良杨敏儿

日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一起案件,引发了众多网友“点赞”。

在这起“小案”中,65岁的楼某到超市购物,因企图“顺走”商品而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在接受超市初步调查的几分钟后,楼某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治疗。此后,楼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近16万元。

诸暨法院审理认为,楼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有过错在先;同时,超市未对楼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并无过错,故驳回了楼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缘起

阿婆“顺菜”被查后突发疾病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时46分许,楼某到某超市购物。

9时41分,楼某进行购物结算。在结算了一件商品后,经收银员提醒,其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之后,楼某离开收银处。

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购物袋内可能藏有其他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经核查,楼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未结算商品,分别为藕和洋葱。超市相关负责人到现场后,请楼某到位于超市二楼的办公室内接受调查。

之后,楼某在超市员工的搀扶下到达办公室。一位超市负责人和楼某进行了谈话。9时54分许,楼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

9时56分许,超市负责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期间,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的救助。

10时03分许,民警到达现场后,与超市工作人员合力将楼某抬到路边大树下,一同等待120救护车的救援。期间,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垫放了纸板,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实施急救,直到楼某被120救护车接走。

经医院诊断,楼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在楼某住院期间,超市工作人员给其送去了2000元现金。

此后,楼某因医疗费等损失问题与超市协商不成,遂诉至诸暨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159572.31元。

激辩

超市应否为楼某损失“买单”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以下四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地辩论:楼某本人是否存在购物不付钱的不诚信行为;当超市发现消费者存在不诚信消费行为时,是否有权对其采取调查等措施;超市是否存在处理不得当的行为;超市是否应当赔偿楼某的相关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强行对其进行扣留讯问,并在其昏迷后又未采取有效措施送医,严重损害了其人身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指出,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原告有商品未付款后,要求原告在门口停下核对,后将原告叫到办公室内解决问题,不存在强行扣留并讯问、威胁的事实。超市负责人就原告行为进行理论,原告也深知其行为是难为情的,且原告患有高血压病,因情绪激动,才导致脑干出血。

此外,被告认为,在原告发病后,被告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施救,并不存在被告延误救治的事实。

诸暨法院指出,楼某既往有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病史等,此次病发系因其自身购物未付款被发现后,情绪波动所致。楼某病发后,超市工作人员为其按摩、擦拭、敞衣透气、呼叫120救护车;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为节省救治时间,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抬至路边大树下,并用纸板垫在其身下。由此认定,超市在楼某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没有过错。

庭审中,楼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还提出:“如果超市没有责任,为何还要给楼某送去2000元慰问金?”

对此,诸暨法院认为,上述逻辑不符合善良风俗,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拨正。

综上,诸暨法院认为楼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未对楼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遂判决驳回楼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不因“受伤”而判“有理”

因未给两件低价值蔬菜“买单”而被现场揭穿,导致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并花去巨额医疗费,从这一点看,楼某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有严格标准,须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要素缺一不可,不能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只要有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更不能对损害结果的承受方带有情感偏向。

该案一经公布,广大网友纷纷为这份“不按闹分配、不和稀泥”的判决“点赞”。

“正如一句古老法谚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精神所说: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该案一审审判长韩华说,“在当下的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律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约束。法律保护‘从心所欲’,也要求‘不逾矩’,而‘从心所欲’应当以‘不逾矩’为前提条件。如果因逾矩而自身受害,事后还要‘维权’,这即是一种越界的‘维权’,意味着对其他合法权利的侵犯,法院当然不会支持,也不应该支持这种不合理的诉求。”

韩华说,周强院长在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传递了“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明确信号。本案判决即是此信号在司法实践中的又一次传递—法院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

“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自身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由自身承担,哪怕这个违法行为或过错是微小的。而相比之下,守法之人将永远获得法律的保护,获得正义的守护。”韩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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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1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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