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室内全面禁烟,禁止设置室内吸烟室(吸烟区、吸烟点等)。根据控烟“疏堵结合”,应在室外合理区域按要求设置吸烟点,具体如下:
1.《条例》规定的法定室外禁烟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置吸烟点。
2.环境要求
室外吸烟点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出入口通道及与户外相通的门窗、建筑物进/排风口等处。
室外吸烟点不应设置在人群聚集的区域。
室外吸烟点不应设置在场所出入口等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区域。
室外吸烟点应为非封闭、空气流通的空间。如有顶棚,则四周遮挡(有墙壁或围挡)的面积应≤50%。
室外吸烟点面积一般≤6平方米,可设置吸烟点范围的地面区划标识,如采用地面虚、实线划定区域,可设置室外吸烟点的中英文文字。
3.数量要求
室外吸烟点的数量和密度应根据所在场所的人流量及建筑物布局情况严格控制,以能满足需求的最小数量为佳。
4.设施要求
室外吸烟点应设置专用的烟灰、烟蒂收集装置。
室外吸烟点应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文字或图形警示,应提供戒烟服务信息。
室外吸烟点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室外吸烟点应仅供吸烟者吸烟使用,功能应单一,不应设置其他无关的设施及装置。
室外吸烟点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5.标识要求
室外吸烟点应设置明显、易识别的吸烟点标识(而非禁烟标识)。
室外吸烟点所在区域和场所应设置明显、易识别的吸烟点引导标识。宜将室外吸烟点位置纳入所在场所的环境指示系统或导引地图中。
6.管理要求
应由所在单位、场所负责辖区内室外吸烟点的清洁、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