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断卡,香坊检察在行动(一)|贩卖他人信用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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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及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办理涉及此类犯罪的过程中,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精准量刑,确保案件质效的同时有效打击辖区内“断卡”相关犯罪,取得了良好实效。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肖某某从其朋友张某某处得知每卖一张信用卡可获利人民币1,000元,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如果超过使用期限可再获利人民币1,000元。肖某某便发动其亲朋好友共计20人陆续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某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银行共办理带有网银功能的信用卡74张。肖某某将信用卡分批贩卖给张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信用卡大部分被肖某某及张某某销毁。

经审查,针对“断卡”类罪名逐一分析论证,肖某某虽贩卖其亲朋好友合法办理的信用卡,但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其贩卖他人信用卡过程中,必然包含持有形态,系非法持有。经审查认定,肖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张珩根据其认罪态度、事实情节等综合考虑,建议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判处肖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检察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应用的普及,涉及信用卡相关的犯罪形态也与日俱增。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群众想赚快钱、赚轻松钱的心理收购信用卡,转入电信诈骗等犯罪赃款,利用实名不实人的信用卡逃避侦查,加大了追赃挽损的难度。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提升防骗意识,加固心理防线,不受蝇头小利之诱,不行违背常理之事,谨防买卖、出租、出借信用卡及电话卡,莫要在“不以为意”间做了犯罪行为的推手。


文字:张珩苍首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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