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0)京0105执15280号
朝阳法院在申请执行人谢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力宁、陶露露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曹力宁、陶露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曹力宁、陶露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谢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朝阳法院决定悬赏查找曹力宁、陶露露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力宁,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819620308****,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北里;
陶露露,女,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0319890118****,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弥市村三组。
执行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5民初3117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剩余本金470515.59元。
悬赏金额凡向朝阳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曹力宁、陶露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朝阳法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朝阳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伟法官
顾淼法官助理
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张伟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情简介谢某申请执行曹力宁、陶露露民事纠纷(2020)京0105执1528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朝阳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5民初3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曹力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314000元及截至2019年7月13日的利息174509.59元;二、被告曹力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陶露露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曹力宁应偿还的款项向原告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陶露露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力宁追偿;五、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某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相关网络查控工作,已实现债权17994元,剩余本金470515.59元债权未能实现。现朝阳法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曹力宁、陶露露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朝阳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曹力宁、陶露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曹力宁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2年3月8日
身份证号:11010819620308****
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北里
被执行人:陶露露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9年1月18日
身份证号:42100319890118****
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弥市村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