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宇涵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市监处罚〔2023〕2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26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宇涵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T0962M工商注册号11010802895509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程**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违法事实现场检查,现场在货架上发现有2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的海阁瑞韩式辣白菜,保质期三个月,冷藏五个月,在检查时该产品处于常温存放状态,已过期。因你单位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以及进货台账,故无法查清具体进货日期及数量,你单位称该商品是在2022年9月底进货,进货10袋。进货价格为6元/袋,销售价格8元/袋,其中8袋已经销售,剩下货架上的2袋未及时处理。因你单位未保留进货票据,未制作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该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销售时间。所以无法认定你单位除举报人购买的过期涉案商品外销售的其他商品售卖时是否已过期。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022年10月16日购买了1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30日,保质期3个月的过期涉案商品,因此综合认定该单位销售的过期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8元。北京宇涵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北京宇涵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05-27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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